曹哲华律师亲办案例
谷康林特大抢劫杀人案被判死缓
来源:曹哲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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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5日下午,湖北省应城市人毕奋草、湖南省常德市人谷康林窜到慈利县苗市镇预谋盗窃,经毕踩点后二人确定盗窃慈利县烟草公司苗市烟批发部的卷烟。次日2时许,毕奋草、谷康林用自制撬杆撬坏窗户玻璃,撬弯钢筋,尔后翻窗进入批发部仓库。值班员徐远霞发现二人,毕奋草即抽出火 *** 威胁徐,接着与谷康林用撕坏的床单将徐手、脚捆绑,用布条将徐嘴巴塞住。二人准备搬烟时,徐远霞将布条吐出并发出声音。谷康林为防徐在其作案时呼喊及日后报案,便提出将徐杀死。毕奋草同意并接过谷递给其的匕首朝徐远霞左胸猛刺一刀。谷康林见徐远霞未死,就让毕奋草再补一刀,毕逐朝徐胸口 又刺一刀,徐当即死亡。随后,二人将价值15260.50元的卷烟搬走。经法医鉴定:徐远霞被他人用双刃刺器刺击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后死亡。
该案被提起公诉后,曹哲华律师作为被告人谷康林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观点集中在二点:一是谷康林在被抓获后即供出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盗窃参与盗窃10次,且盗窃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二是谷康林在被抓获后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首犯毕奋草,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既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毕奋草死刑,判处谷康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保住了被告人一条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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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哲华
  • 执业律所:
    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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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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